(2017)湘860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刑初12号被告人黄士强运输假币、盗窃、被告人陈久缘运输假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士强,陈久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8601刑初12号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黄士强,男,1998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抓获),2017年1月6日因涉嫌运输假币罪、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陈久缘,男,1998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2015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抓获),2017年1月6日因涉嫌运输假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士强犯运输假币罪、盗窃罪、陈久缘犯运输假币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士强、陈久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一)运输假币罪:2016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黄士强、陈久缘携带假币,持K492次火车票准备从湘潭乘车前往合肥,两人在湘潭火车站候车大厅候车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黄士强身上和携带的行李中查获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403张,从陈久缘身上查获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4张。共计查获假人民币407张,总面额8140元。查获的全部假人民币已由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依法鉴定为假币并予以没收。(二)盗窃罪2016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黄士强趁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立新村1组隐居日租房二楼左侧第一间的租户王某某外出之机,用钥匙套开门锁,进入房间盗得王某某放在床上的小米MI2SC手机(16G)1台,小米A0101型平板电脑1台,随后携赃逃离现场。12月1日上午,被告人在湘潭火车站候车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小米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12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20元。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运输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黄士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士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运输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陈久缘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士强、陈久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话记录,失主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住房收据,两被告人持有的火车票(票号T067624、T067625),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没收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人许某某、何某的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两被告人持有的假人民币及照片,被盗赃物照片,“2016.11.29王某某财产被盗案”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两被告人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两被告人原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两被告人的原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士强、陈久缘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士强、陈久缘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共同运输,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假币罪。被告人黄士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同其所犯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但两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士强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士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久缘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文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