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桂山为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2027号本院在执行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桂山为刑事罚金一案中,在执行工作中经查询房产、车辆、股权、银行账号等,未发现李桂山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东升代理审判员 姬重起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