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菊梅与张宏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菊梅,张宏友,王娜,王利,张超,张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菊梅,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友,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原审第三人:王娜,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审第三人:王利,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审第三人:张超,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原审第三人:张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上诉人杨菊梅因与被上诉人张宏友及原审第三人王娜、王利、张超、张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58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菊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菊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菊梅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守鸣审 判 员 杨晓昱助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崔诚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