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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2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与巫锦辉、韩家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巫锦辉,韩家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2812号之一原告: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尚阳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巫锦辉,女,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韩家林,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巫锦辉、韩家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3961元,原告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