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乔百锁与王连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百锁,王连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民初164号原告:乔百锁,无业。被告:王连喜。原告乔百锁与被告王连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百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连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百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至8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做工程预埋工作,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1000元。2011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工资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所欠工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连喜未出庭应诉、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据二、证人证言一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资的事实及金额。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乔百锁于2011年5月至8月期间在被告王连喜承包的朔州市盐业公司附近的惠民小区综合楼做水电消防预埋工作。2011年11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老乔(乔百锁)壹万壹仟元整(11000),此款项至12月20日到月底全部付清。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于2011年5月至8月期间为被告工作,被告出具了工资欠条,理应按照欠条载明的工资数额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举证也未答辩及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连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百锁工资款人民币11000元。如果被告王连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王连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智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