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48号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俞章法。被告:陕西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堡子村75号。法定代表人:毛冬丽。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