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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田永久诉倪英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久,倪英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26号原告:田永久,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赞字乡鞠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410181610。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虎,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0723198610052618。被告:倪英校,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赞字乡鞠字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208072615。原告田永久诉倪英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田永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永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