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田永久诉倪英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久,倪英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26号原告:田永久,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赞字乡鞠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410181610。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虎,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0723198610052618。被告:倪英校,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赞字乡鞠字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208072615。原告田永久诉倪英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田永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永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