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心与徐放球、龚美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心,徐放球,龚美玉,蔡庚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988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459号德润园7栋。法定代表人:胡圣。被告:徐放球,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龚美玉,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蔡庚申,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诉被告徐放球、龚美玉、蔡庚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心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48元,减半收取3524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044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心承担。审判员 万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婧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