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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菊莲与潘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菊莲,潘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肖菊莲,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202240028,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渠阳东路34号。被执行人:潘华刚,男,1973年4月6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304060014,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天和家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菊莲与被执行人潘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菊莲要求被执行人潘华刚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潘华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行账户为6222021914004106077的工资账户,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