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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清芳、黄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芳,黄榜军,黄波,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芳,男,1938年7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黄榜军,男,1946年11月11日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波,男,1977年4月8日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平,男,1979年8月12日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李清芳与黄榜军、黄波、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因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