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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任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任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4民初2923号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士明,该公司职工。被告:任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705元,退还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1705元。审判长  白砚峰审判员  朱永利审判员  秦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