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4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任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任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4民初2923号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士明,该公司职工。被告:任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705元,退还原告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1705元。审判长 白砚峰审判员 朱永利审判员 秦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