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宝华与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城。被执行人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陵区泾渭街道泾渭南路。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XX与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及扣划。现本院已将该款全部兑付给了申请人,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高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6)98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