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6执602号吕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襄阳市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襄阳市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某公司。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人民财产保险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鄂06**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某公司、人民财产保险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人民财产保险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