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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吉永会与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永会,孙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211号原告:吉永会,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孙建军,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吉永会与被告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吉永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永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吉永会负担。审判员  汤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喆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