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梅与张振 张成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梅,张振,张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62号之一申请人李梅,女,198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振,男,1996年2月25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成福,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62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振驾驶的张成福所有的鲁A101**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张振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振驾驶的张成福所有的鲁A101**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