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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仁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杨仁凤,女,生于1958年12月11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8267862-1。法定代表人:王小勇,行长。申请执行人杨仁凤与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2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2729.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