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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学斌诉于秋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斌,于秋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237号原告王学斌,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于秋荣,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斌诉被告于秋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学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斌撤诉。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