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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4

案件名称

柳忠义与高云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忠义,高云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46号原告:柳忠义,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龙滨村农民,住该村。被告:高云鹤,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龙滨村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忠义与被告高云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柳忠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忠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柳忠义负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