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4
案件名称
柳忠义与高云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忠义,高云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46号原告:柳忠义,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龙滨村农民,住该村。被告:高云鹤,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龙滨村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忠义与被告高云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柳忠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忠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柳忠义负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