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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傅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27号本院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执行该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傅某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的账号为×××、×××账户中人民币六十五万九千五百三十七元七角七分归顾惠群所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