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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邓枧英与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枧英,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5行初5号原告邓枧英,女,1954年2月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委托代理人姚杰,永丰县金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丰县佐龙大道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人王宇,该局党委书记。第三人永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六一桥永丰县农行院内四楼。法定代表人龙家风,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枧英诉被告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永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枧英负担。审 判 长  肖丽华审 判 员  黄文娟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