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晨与马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261号马乐:马晨诉你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马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马晨彩礼款100000元。二、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400元。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或可能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督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帐号:457211010300000042211开户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