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培欣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培欣,男,1981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临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欣及其辩护人陈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6日11时18分,被告人李培欣驾驶一辆鲁Q910**(鲁QSM**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02KM+78.5M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撞到同方向左转弯孟某驾驶的皖LT8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损坏,被害人孟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培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李培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培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培欣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培欣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11时18分,被告人李培欣驾驶一辆鲁Q910**(鲁QSM**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02KM+78.5M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撞到同方向左转弯由被害人孟某驾驶的皖LT8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损坏,被害人孟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培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李培欣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培欣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培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李某、彭某、孟某甲证言和泗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培欣肇���后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培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灿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陆高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