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辽县。居所地:东辽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19日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东辽��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和诈骗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1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4日被东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东辽检刑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判。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16年12月11日11时许,在东辽县白泉镇中兴大酒店附近,将停放路边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于2016年12月19日18时许,在东辽县白泉镇老司法局对面道口兰某某家院内,将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被失主找回,爱玛牌两轮电动车被依法缴返。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兰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东辽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东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电动车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东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晓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济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