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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张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张文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949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负责人:张宗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潘治合,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辉,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张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翟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