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斗门区白藤环宇名门业部与吴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门区白藤环宇名门业部,吴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斗门区白藤环宇名门业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城南白藤二路泰和苑100号铺。经营者:成雪华,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吴国平,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执行斗门区白藤环宇名门业部与吴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国平所有的粤C×××××汽车一辆及粤C×××××汽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