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立新与肖伏强、杨宪中、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新,杨宪中,肖伏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964号原告:杨立新,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斌,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宪中,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丽,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肖伏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德,宁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宁乡县。主要负责人:刘战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杨立新与被告肖伏强、杨宪中、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立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新以“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立新负担。审判员 胡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姜尚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