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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青海与阳泉震元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海,阳泉震元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229号原告刘青海,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被告阳泉震元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星,公司经理。原告刘青海与被告阳泉震元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刘青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青海负担审判员 荣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