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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志余与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任富、李佃顺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余,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任富,李佃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余,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上海华东电气集团大同华乐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高县绿苑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富,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公司四楼。被执行人李佃顺,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696426.7元,案件受理费58052元,执行费81453元,共计683593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2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