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裘建英与文江良、醴陵市碧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建英,文江良,醴陵市碧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裘建英,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文江良,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个体经营者,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醴陵市碧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西山办事处碧山村大王坪组。法定代表人刘爱炎。申请执行人裘建英与被执行人文江良、醴陵市碧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裘建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江良、醴陵市碧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文江良、醴陵市碧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江良、醴陵市碧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裘建英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文江良、醴陵市碧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