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阜宁文华药业有限公司、顾露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阜宁文华药业有限公司,顾露植,廖远海,淮安市公路工程处有限公司,于永川,阜宁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岳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宁文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澳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露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露植,男,196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廖远海,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淮安市公路工程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半坊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永川,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阜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新区香港路598号。法定代表人:蔡跃虎,该局局长。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宁文华药业有限公司、顾露植、廖远海、淮安市公路工程处有限公司、于永川、阜宁县交通运输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阜宁文华药业有限公司、顾露植、廖远海、于永川、阜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均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