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47号申请人:蔡某。被申请人:杨某。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的银行存款7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银行存款23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的银行存款7500元,期限为1年。二、冻结申请人蔡某的银行存款23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