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8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良强、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强,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875-1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强,男,1956年2月出生,60岁,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环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6137-0。法定代表人:程明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良强与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厂房已经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厂房内机械设备抵押在中国建设银行城东支行且不足以抵偿,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对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明根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