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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6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青武、陈祖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青武,陈祖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民终6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青武,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祖剑,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颖,福建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青武因与被上诉人陈祖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9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青武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祖剑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一、一审法院未查清借条是否真实合法,借条的来历是否真实有效,借条的内容是否是陈青武自己书写,是否为现金支付。二、一审判决没有认真审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陈祖剑辩称,陈青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陈青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一审审理时,陈青武收到传票却不到庭应诉,借条上的签字系陈青武本人所签,可证明本案借款事实。陈祖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陈青武立即返还陈祖剑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青武于2015年5月18日向陈祖剑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按年利率24%计息,为此,陈青武出具一份借款条交陈祖剑收执。一审法院认为,陈祖剑、陈青武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借贷双方约定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该笔借款属不定期计息借贷关系。对于不定期借款,陈祖剑可随时要求陈青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故陈祖剑请求陈青武返还尚欠借款3万元,可予支持。因双方约定按年利率24%计息,故陈祖剑请求陈青武支付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可予准许。陈青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判决:被告陈青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祖剑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陈青武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机动车销售发票、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秀支行存款明细账。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陈青武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秀支行银行存款明细账,陈祖剑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采信。但其中机动车销售发票仅能证明陈青武购买别克SMG7247ATA轿车一部的事实,无法证明陈青武以该车抵偿本案借款的事实。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秀支行存款明细账体现:2015年4月10日陈祖剑3次存入陈青武账户10万元,2015年5月18日陈祖剑存入陈青武账户24000元,二审审理时,陈青武承认除本案借款,其尚于2015年4月10日向陈祖剑借款10万元,故可认定陈青武除本案借款外,尚与陈祖剑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庭审时,经出示陈祖剑提供的陈青武出具的借条,陈青武确认借条中的两处签名、捺印均系其书写和加盖,对借条的真实性可予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青武向陈祖剑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有陈青武出具的借条。欠款应当偿还,一审判决陈青武偿还借款正确。陈青武主张已以其购买的别克SMG7247ATA轿车一部还清本案借款,但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陈青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由陈青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邱妙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