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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伟杰、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杰,林峰,严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88号申请执行人:何伟杰,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林峰,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严卫东,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峰、严卫东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干炯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