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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明徽与李殿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徽,李殿华,许玖霄,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68号原告:李明徽,女,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殿华,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北高新区被告:许玖霄,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人代表人:程云辉,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王月,经理。原告李明徽与被告李殿华、许玖霄、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玖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徽撤回对被告许玖霄的起诉。审 判 长  闫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