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范明光与李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光,李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150号原告:范明光,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亮,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范明光诉被告李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范明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明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明光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