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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顾庆鑫与段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庆鑫,段昌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533号原告:顾庆鑫。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昌进。原告顾庆鑫与被告段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庆鑫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庆鑫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庆鑫撤回起诉。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厚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