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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71号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XXX63287Y。法定代表人:丁杰,总裁。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0XXX7987。法定代表人:屠柏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67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67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