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兴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曾华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晋江市兴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曾华亭,姚花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866号之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立、柳长印,公司员工。被告:晋江市兴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亭顶村。法定代表人:曾华亭。被告:曾华亭,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姚花守,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兴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曾华亭、姚花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南清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