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行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永龙因诉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行终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永龙。上诉人陈永龙因诉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2017)湘1124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认为,起诉人陈永龙起诉的事项不属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陈永龙的起诉,不予立案。陈永龙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诉讼法释义》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事实的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的行为,只要事实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侵害,就具有可诉性。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65号《关于陈永龙请求归还私有土地信访事项的答复书》(以下简称65号答复书)认定上诉人所持的省财政厅地契无效,已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说明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受案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决撤销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65号答复书,确认上诉人所持有的1953年湖南省财政厅地契是有效证件。本院认为,陈永龙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的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65号答复书,属于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其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效力。本案中陈永龙要求确认的地契是1953年颁发的,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综上,陈永龙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陈永龙上诉提出,65号答复书认定其持有的湖南省省财政厅颁发的地契无效,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属可诉的行政行为的理由,如前所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周文静审判员 万竹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