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昊翔电能运动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昊翔电能运动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深圳市智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133号原告:昊翔电能运动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3801413J,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正崴路。法定代表人:江文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园,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智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BXC3P,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7号蓝马制造园摩比大厦317。法定代表人:刘非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原告昊翔电能运动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智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昊翔电能运动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昊翔电能运动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凡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