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兆静、山东鹤翔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王兆静,山东鹤翔物流有限公司,张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806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春,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骁,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静,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山东鹤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丁太鲁大街9号山东宇佳物流有限公司3号院6—2。法定代表人:王兆静,经理。被告:张玉凤,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鹤翔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公司)与被告王兆静、山东鹤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翔公司)、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玉春、吴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兆静、鹤翔公司、张玉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王兆静偿还原告借款103000元及利息4377.5元;2、判令被告一王兆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300(借款额*10%)元;3、判令被告一王兆静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6798(欠款额*1‰)元;4、判令被告鹤翔公司、张玉凤对被告一王兆静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用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兆静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科技)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简称“轻易贷”)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被告一王兆静的借款需求。后原告创金公司与被告王兆静、鹤翔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被告王兆静向原告借款103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被告鹤翔公司为其担保,被告张玉凤也为王兆静提供担保。原告依约向王兆静支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兆静拒不归还,被告鹤翔公司、张玉凤也不承担担保责任,现诉至法院,希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兆静、鹤翔公司、张玉凤均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王兆静与轻易贷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轻易贷公司通过其运营的轻易贷网络平台向被告王兆静提供借款服务;同日,被告王兆静与原告创金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一份,约定创金公司向王兆静提供借款,借款期限是180天,利率4.25%,如王兆静不能按时偿还,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该协议未约定借款金额及期限;同日,被告鹤翔公司向原告提供《担保函》一份,被告张玉凤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一份,均约定为被告王兆静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人与轻易贷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项之日止。之后,被告王兆静于2016年6月21日与原告创金公司签订借款金额为103000元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借款利率4.25%/180天,借款期限180天,其他同《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的约定。之后,原告依法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借款逾期后,原告追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同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服务合同》、《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担保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兆静向原告创金公司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将出借款103000元汇入被告王兆静指定账户,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兆静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000元及利息4377.5元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总额10%的违约金10300元,按欠款额每日1‰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标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被告鹤翔公司、张玉凤为被告王兆静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兆静、鹤翔公司、张玉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兆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000元,利息4377.5元;二、被告王兆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每笔借款应偿还数额为基数,自每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山东鹤翔物流有限公司、张玉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鹤翔物流有限公司、张玉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兆静追偿。五、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王兆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