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正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正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保5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室无,许德海。被执行人河北正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宋门工业园区纬三路与经二路十字路口西北角处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或撤销)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