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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3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海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政电子有限公司,庄海松,赵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3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天政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庄海松。被执行人赵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政电子有限公司、庄海松、赵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长沙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款项。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龙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