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漩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漩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东侧西洋公园南侧兴进豪园3号楼112-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52170H。法定代表人:吴家雄,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漩港,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漩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6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个案标的明显超过同类案件,且案件结果影响到同类小区其他业主,案情复杂,应当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施漩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石狮市,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其一审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