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5月4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朱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至本市江岸区香港路儿童医院门诊部一楼缴费处,趁被害人费某1缴费之机,将其放在随身挎包内的1部金色华为MATE7高配版手机(价值人民币2,367元)扒走,后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费某1。2016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毛某(另案处理)至本市汉阳区五医院附近,趁被害人彭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1部VIVO牌Y18L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74元)扒走,后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彭某。2016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至本市江岸区香港路儿童医院一楼化验区,趁被害人郑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1部白色GalaxyA7000型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624元)扒走,后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综上,被告人何某共扒窃3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费某1、彭某、郑某的陈述;证人蔡某、宋某、毛某的证言;身份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等书证;价格鉴证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年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祝先豪速录员 袁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