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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丛福明与于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福明,于志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954号原告:丛福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于志和,男,汉族,银行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丛福明与于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丛福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丛福明负担。审判员  孙世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尹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