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宋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238号原告:宋某。被告:王某。原告杨宋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已与被告王某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黄海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