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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正印申请执行苗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正印,苗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武正印被执行人:苗继勇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苗继勇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武正印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继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7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盛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