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正印申请执行苗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正印,苗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武正印被执行人:苗继勇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苗继勇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武正印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继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7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盛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