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莫湛畔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湛畔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湛畔,男,1964年9月7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汽车教练员,住桂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湛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湛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莫湛畔驾驶桂R58**学号小型轿车搭载两名学员从贵港沿省道304线往桂平城区方向行驶,至桂平市蒙圩镇大阳岭道班附近路段,被告人莫湛畔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侧轮胎辗压过因交通事故跌倒在路面上的李军的身体和李军所驾驶摩托车,造成李军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湛畔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军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及肺脏严重损伤而死亡。事故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人莫湛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军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莫湛畔及其所在的桂平市鸿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共同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莫湛畔接到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通知后,自愿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湛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莫某1、莫某2、杨某、全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莫湛畔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湛畔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湛畔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湛畔驾驶肇事车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莫湛畔自愿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湛畔赔偿损失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湛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湛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家治审 判 员 覃江健人民陪审员 董翠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陆细伟 百度搜索“”